證監會發布經修訂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
記者 馬婧妤
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制度體系在有效施行近10年后,將迎來一次系統化的調整。取而代之的,是包括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率四個核心指標在內的,更加合理有效、全面立體的風控指標體系。
昨日,證監會發布經修訂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及配套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在明確上述內容的同時,結合證券行業發展新形勢,改進了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完善了杠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并進一步明確了逆周期調節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辦法》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這意味著,包括證券衍生品、資產管理等在內的表外業務也將納入杠桿控制,券商風險管理的覆蓋面也進一步拓寬。同時,流動性指標也被一并納入監管范疇。
這是《辦法》自2006年7月實施以來的首次系統化大修。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創新發展的深入,近年來證券公司組織架構、業務產品越來越多元,風險類型也日趨復雜,現有風控指標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風險管理需要。修改后的《辦法》提升了券商風控指標的持續有效性,更加體現了風險的“精細化管理”,有利于促進證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修訂涉及六大主要內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介紹,《辦法》此次修訂,一方面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基礎上,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另一方面,則結合行業發展的新形勢,通過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完善杠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明確逆周期調節機制等,提升風控指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具體而言,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如下六方面主要內容:
第一,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質量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
《辦法》將券商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要求附屬凈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凈資本規模;將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過程,不再對金融資產及衍生金融產品重復扣減凈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其他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此表示,調整后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范圍及標準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第二,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
《辦法》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即“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并設定了不低于8%的監管要求。
第三,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了證監會部門規章層面。
第四,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包括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并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
第五,明確逆周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辦法》明確了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同時,還明確證監會可根據特定產品或業務的風險特征,以及監督檢查結果,要求證券公司計算特定風險資本準備。
第六,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此外,《辦法》還根據行業運行實際,將凈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于20%調整至10%,凈資本比凈資產指標由不得低于40%調整至20%。
當前行業風險總體實現全覆蓋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此次《辦法》修訂,主要是為了提升證券行業風控指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并無收緊或放松券商風險管理要求的用意。權威部門測算顯示,當前證券行業的風險總體全覆蓋,杠桿水平及業務結構均維持在合理狀態。
根據該測算,按照券商2015年底的財務數據,由于金融資產不再扣減凈資本,證券行業凈資本將出現一定程度的釋放,全行業凈資本規模約可增加20%;但由于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較為審慎,行業風險資本準備將可能增加約2倍左右;在此基礎上,行業風險覆蓋率的有效性將顯著提高(修改后行業平均為200%左右)。
權威部門還選取目前行業內有代表性的公司按照修訂后的凈資本等風控指標進行了單獨測算,結果顯示被測算公司均能符合新的監管標準,且還留有一定空間。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考慮到行業內個別公司資產負債或者業務結構存在較大差異,可能出現不達標的情形,對此,擬在《辦法》正式實施前給予一定準備期,要求其采取補充資本、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等措施改善風控指標,確?!掇k法》實施后達標。
指標調整 杠桿控制并未放松
按照修訂后的《辦法》,凈資產比負債這一杠桿控制指標由不得低于20%調整為不得低于10%。對于有觀點提出這是大幅放松了對券商的杠桿控制,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種看法并不準確。
按照現行《辦法》,控制券商杠桿的包括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同屬性指標,這既存在雙重控制問題,又未將表外業務納入控制。此次修訂將這兩個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并設定了8%的監管要求。
優化后,原有兩項指標理應取消,但由于現行《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還是對該指標予以保留,但為避免其與資本杠桿率沖突,才將原來的20%紅線調低為10%。
據悉,監管部門未來主要將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8%的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12.5倍)并非通常意義上的財務杠桿倍數(總資產/凈資產)。實際上,若按照資本杠桿率指標8%、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計算,對應的財務杠桿大體為6倍左右,與現行要求基本相當。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引入資本杠桿率主要是為了將證券衍生品、資產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杠桿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更精準。目前,全行業資本杠桿率約為25%(相當于財務杠桿3倍左右),遠遠高于8%的監管紅線。
對行業影響中性
券商綜治進入收尾階段的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辦法》,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制度正式確立。
業內人士評價,自實施以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在督促證券公司加強風險管理、保障證券行業總體持續穩健運行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公司組織架構、業務產品越來越多元,相關風險類型日趨復雜,現有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的需要。
華融證券首席風險官司穎接受記者采訪表示,此次《辦法》修訂響應了行業的呼聲,更加貼近當前的證券行業經營實際。她表示,調整后的風控體系由凈資本一個維度,改為關注凈資本、流動性兩個維度,并在計算風險資本準備時,按照風險類型加以區分對待,實現了風險的精細化、立體化管理,有助于提升證券公司經營的穩健性、提高風險抵御能力。
司穎說,此次風控指標調整變動較大,由于計算公式發生變化,用新的指標要求與舊指標直接比對并不科學。她認為,新的風控指標體系,在不同的指標上有緊有松,總體看對行業影響是中性的。
記者了解到,由于風控指標調整后,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制度、風控技術系統等也需相應作出調整,在《辦法》正式發布實施前,各券商還需對相應管理體系、系統等進行優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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