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2日專電海關總署網站12日發布的2016年第32號公告稱,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經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在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后,可以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海關注冊編碼,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手續。尚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繼續使用海關注冊編碼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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