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42.30元。
國家統計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資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弊罡呷嗣穹ㄔ阂螅骷壢嗣穹ㄔ阂凑铡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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