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的關鍵證據沒加蓋公章 未被法院采納
????法院認定,兇案現場雖然經過董昀他們三人的偽造和清理,但仍然留下了足以確定李慧、李文浩殺人的物證。兇案現場證明李慧有罪的物證是一件沾有血跡的女式風衣和一只帶血的旅游鞋。這兩件物證都是李慧的衣物。
????山西省高院的二審裁定書引用檢驗報告的內容,描述送檢的這件風衣的血跡分布在衣袖、胸部、口袋等處,這些地方的血跡都可以解釋為是在穿著狀態下形成的,但是,檢驗報告最后還提到:“上衣內里背部有62×45厘米血跡浸染形成的痕跡”。這個“上衣內里背部”指的就是衣服的里襯。
????山西律師胡曉勇參加了馬朝暉被殺案的三次庭審,他在法庭上曾親眼近距離地觀察過這件風衣。
????胡曉勇:大量的血跡是在風衣的背部,我當庭就向公訴人和主審的審判長指出來,按照公安的指控,李慧應該是抬過尸體,抱過尸體,那么這個血跡應該是在前面,不可能跑到后面去。
????胡律師認為,兇手在殺人后曾經用李慧風衣的里襯擦拭過血跡,這不僅僅是他個人的主觀臆斷。在案卷中,還有一份抬頭寫著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檢驗意見印證了胡律師的觀點。這份檢驗意見完成于2004年7月,它比山西省公安廳的物證檢驗意見書早了一年多。它對血衣的鑒定結論是:“送檢上衣的血跡為擦拭作用形成”。同一件衣服的血跡,出現兩種互相排斥的鑒定結論,作為被控殺人的李慧一方,他們當然希望這份疑似由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鑒定意見能夠被法庭采信。但是由于未加蓋公章,這份意見書并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始終未被法院采用。
????在這份沒有加蓋公章的檢驗意見書上,標明的送檢人是徐運生和翟銘晉。經過打聽,記者先后找到了徐運生和翟銘晉。徐運生稱,不知道當時為何沒出鑒定報告,翟銘晉稱,當時他拿不到原件,如果可以他也不想手抄。這份鑒定意見非常關鍵,它有可能成為被告人申請再審的重要依據之一。那么,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當年為什么就沒有出具一份正式的鑒定意見書呢?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工作人員解釋稱,案子未破,在偵查階段,大量的檢驗工作都是給偵查提供線索和方向的,有時候很大一部分都是口頭意見。
????法院認定李慧殺人的另一個物證,就是現場遺留的一只沾有血跡的白色旅游拖鞋。李慧在法庭上只是“確認”這只鞋和那件送檢的風衣一樣“系其個人衣物”,她并不承認在案發當晚她穿過這兩件衣物。但在李文浩做出有罪供述的視頻中,稱李慧穿著一雙白色的坡跟沒有后幫的旅游拖鞋。
????二審法院正是結合李文浩的口供和物證,最終認定:“現有證據足以證實現場遺留的血衣和鞋子系案發當晚上訴人李慧所穿。”但是,李慧的申訴代理律師認為,這只帶血的鞋子在現場呈現的狀態讓人有些費解。
????李慧的申訴代理律師許榮:有一只鞋底沾滿了血跡,一只鞋沒有血跡,如果李慧是穿著這雙鞋去殺人,我不知她是怎么能做到這一點,難道她是單腿跳形成的?
????雖然存在上述證據疑點,最終,終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維持了對李慧的死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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