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日從錢仁風的代理律師楊柱處獲悉,錢仁風已經領取172萬余元賠償金。
今年8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在7月的聽證會后,賠償辦的法官多次與錢仁風及其代理人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雙方對法律問題的理解逐漸統一,對賠償金額逐步趨于一致,最終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下,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即支付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1223857.30元;支付錢仁風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元。
錢仁風,女,1984年生。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錢仁風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錢仁風于2001年9月到巧家縣新華鎮朱某開辦的“星蕊寶寶園”做工。做工期間,錢仁風認為朱某對她不好,遂生報復之惡念。2002年2月22日12時許,錢仁風將其從家中帶來的滅鼠藥投放在該幼兒園內的部分食品中,并將放有滅鼠藥的食品拿給該園的部分幼兒食用,致使侯某中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譚某、何某某中毒后經搶救治愈。據此,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開庭再審此案。同年12月21日,以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錢仁風無罪釋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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