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修改征求意見
■本報記者 左永剛
繼2016年12月份減少證券中介機構非涉案業務影響之后,今年證監會再次出手降低對非涉案業務行政許可申請的影響。2月24日,證監會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作了修改,并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訂總體上本著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合理預期與合法權益的原則,減少掛鉤機制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合理預期與合法權益的影響。
據修改后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如果證券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案,該中介機構的存量非涉案同類業務的審查被中止審查后,可以指派非涉案人員進行復核,進而實現恢復審查。這意味著證監會增加了中介機構的存量非涉案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審查的彈性空間。
破解非涉案業務掛鉤機制
目前,當證券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后,暫不受理、審核與其有關聯的行政許可項目,是目前證券監管的現行做法(簡稱掛鉤機制)。這套機制的建立與實施是與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發展階段,以及市場約束機制不足、誠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夠的階段性特點相契合的。
從其實施效果看,其在強化中介機構責任、節約監管資源、防范市場風險等方面確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懾了證券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起到了獎優限劣,凈化市場環境的積極效果,得到了市場多數主體及廣大投資者的認可。
但2016年以來,一些行政許可申請人向證監會反映,其并未涉嫌違法違規,因其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涉案而導致其行政許可申請項目受到限制。另外,針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掛鉤機制分別規定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規章中,且不同證券中介機構的掛鉤機制寬嚴程度不一。
減少非涉案業務影響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為此,證監會對掛鉤機制的實施效果做了進一步的分析評估,深入研究了如何增強該套機制的針對性、有效性,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在讓涉嫌違法違規主體對其行為負責的同時,減少其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影響,并據此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作了修改。
具體來講,一是統一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中介機構掛鉤機制的政策要求。二是恰當處理涉案證券中介機構與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關系。本著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合理預期與合法權益的原則,減少掛鉤機制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合理預期與合法權益的影響。三是恰當處理機構責任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堅持以機構責任為主、個人責任為輔的原則,發揮證券中介機構在防范、控制、承擔風險等方面優勢。
實際上,去年12月份,證監會對《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和《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進行了修訂。即在不降低保薦機構盡職調查責任和督促保薦機構規范執業的情況下,盡量減少對無過錯發行人的不良影響。但為了繼續保持對保薦機構的監管壓力,讓其為違法違規行為付出代價,對于涉案保薦機構新出具的推薦項目,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仍不再受理。
設存量非涉案同類業務
恢復審查通道
“此次修改《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是上述工作的延續。”張曉軍表示。
依照《證券法》賦予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管職權,修訂后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一是當證券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證監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中介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復核。經復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的,證監會可以恢復審查;否則,終止審查。
另外,據張曉軍介紹,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理應適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確立的上述執法原則。但考慮到因《律師監管辦法》對掛鉤機制也有專門的規定,故而針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掛鉤機制的政策修改,將通過修改《律師監管辦法》來完成。日前,證監會已啟動與有關部門聯合修改《律師監管辦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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