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4月14日電(記者劉懿徳、魏婧宇)記者14日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查認定王力軍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于當日正式決定予以受理。
王力軍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因無證收購玉米,于2016年4月15日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后經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于2017年2月17日由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
王力軍于4月10日向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和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公安局分別遞交了《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共計申請國家賠償388891.5元。其中向臨河區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968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20000元罰金的一年利息4800元,6000元追繳經營款的二年利息2880元,因被錯誤追究刑責而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162000元。
此前,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公安局已于12日正式決定受理王力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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