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出臺被降職干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日前,本市出臺《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辦法》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被調整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辦法》增加了“容錯機制”條款,規定在嚴格實施問責的同時,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故意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終身問責。
發生重大問題領導不力應當問責
《辦法》提出,問責對象是本市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對本市其他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進行問責適用本辦法。
問責情形是《辦法》的重點,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比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事項等不落實的,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的;致使黨的建設缺失,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比如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實施意見不落實,“四風”問題屢禁不止的;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比如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的;違規違紀問題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這些都應當予以問責。
區分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和違紀違法行為
《辦法》還提到,嚴格實施問責同時要注意保護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故意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辦法》規定,上級和本級黨組織巡視巡察、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發現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投訴、檢舉和控告中發現的線索具體清楚的問題,社會輿論、媒體曝光的問題等,發現有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調查。
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終身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責任人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黨組織。(記者李澤偉)
核心
對黨的領導干部問責有哪些方式?
第一種 通報 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種 誡勉 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第三種 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第四種 紀律處分 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問責之后對黨的領導干部任職有哪些影響?
誡勉 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停職檢查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三至六個月,停職檢查期滿后,是否恢復履行職務,由問責決定機關決定。被停職檢查的黨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
被調整職務 一年內不得提拔;
被責令辭職、免職 一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被降職 兩年內不得提拔。
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問責方式合并使用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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