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記者從海南二中院獲悉,該院近日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原副局長、調研員陶嘉順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陶嘉順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400萬元,同時繼續追繳贓款818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期間,陶嘉順利用擔任洋浦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調研員的職務便利,在負責的多個項目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通過設立公司,以分包項目的名義,非法收受項目承攬方給予的錢款共計2487.76萬元。
2016年2月25日,陶嘉順到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家屬已代其退繳贓款1668萬余元。
海南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陶嘉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洋浦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調研員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單位承攬項目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487.7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陶嘉順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當庭認罪、悔罪,且家屬代其退繳大部分受賄贓款,可以減輕處罰。陶嘉順多次受賄且收受多人賄賂,可以從重處罰。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陶嘉順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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