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5月23日電 (記者 劉林 通訊員 葛明付艷)患者胡某因關節炎到醫院就診,花費1萬余元進行手術治療;因手術后切口裂開,沒過幾天,原告胡某再次住院治療,花費近萬元;沒想到因手術切口愈合不良,胡某竟于四個月后再次住院治療。
23日,記者從江蘇省泗洪法院獲悉,醫院致使原告胡某可以一次手術即治愈的傷情,經過了三次手術,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A醫院賠償原告胡某各項損失共計19426.73元。
2015年8月,原告胡某因患關節炎,到被告泗洪某醫院處就診,經診斷為左膝關節骨性關節炎,三天后手術治療,手術名稱為左側人工膝關節表面置換術,住院14天,共花費醫療費11149.55元,原告胡某實際繳納4716元。
因手術后切口裂開,沒過幾天,胡某再次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膝關節置換術后切口裂開、肺心病,三天后進行手術,手術名稱為清創縫合,一個月后出院,共花費醫療費8950.35元,胡某實際繳納3259元。
讓胡某沒想到的是,因手術切口愈合不良,四個月后竟再次住院治療,并進行了名為“左TKA術后關節翻修術”的手術,共花費醫療費33349.48元,胡某向醫院出具欠條一張。
胡某越想越不對勁,像關節炎這種小毛病,怎么會需要連續做三次手術,花費這么多醫藥費不說,人還遭了不少罪,于是他來到法院起訴該醫院。
胡某認為,該醫院作為專業的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過錯行為導致其在接受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其行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并且對自己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導致其遭受肉體上和精神上的莫大痛苦,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與醫院協商未果,故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醫院賠償各項損失64901.11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應當能夠準確判斷原告胡某的病情,且根據該病情作出是否能夠治愈的判斷,因其自身的過錯,致使原告胡某可以一次手術即治愈的傷情,經過了三次手術。
被告A醫院對過錯行為產生的醫療費及其導致擴大的損失,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胡某各項損失共計19426.73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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