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收繳的虎鈕金印,其被賣了770萬元。(資料圖) 劉忠俊 攝
中新網成都6月22日電 (記者劉忠俊)記者22日從四川眉山彭山區檢察院獲悉,發生在該區境內的“張獻忠沉銀”系列案21件56人已全部審理終結并一審宣判,無人上訴。
據了解,生于1982年的范某(化名),有著10多年的潛水經歷。盜掘團伙邀其到江口下水挖寶,范某欣然同意,并利用休息時間與幾個盜掘團伙合作。
2012年,四川岷江流域的彭山段挖出部分文物后,江口謝某、漁民張某、商人李某一起商量到岷江尋寶,范某也加入。四人每人出資1.5萬元,謝某等人前往成都、武漢等地訂制了潛水服、氧氣瓶、木船、金屬探測儀等裝備。張某開船,范某下水,謝某、李某在船上為范某繩子。“第一次挖到東西是在2012年12月21日,當晚張某下水后挖到了一個銀錠,李某將其賣了7萬多元,4人迅速將錢平分了。”范某稱,投資小,收益高,見效快。范某便選擇了從單位辭職,專職從事挖寶。其挖到一節青杠木,里面有不少碎銀子,還有幾個銀錠。
2013年清明節晚上,范某、謝某等人在夜色的掩護下來到岷江河邊,范某身著潛水服下水,并在水下3米處摸到了一個“金坨坨”。“拿在手上分量很重,當時感覺就是個金屬。”他拉了下繩子,等候在船上的謝某等人將其拉起,范某將藏在潛水服的東西悄悄交給了謝某,謝某直接放進了褲包。回到家中2人發現這次挖出來的是一只長約8厘米、高約5厘米、帶有生殖器的金老虎。“老虎大概1100多克,印章有2000多克。”法院判決書中有一段關于挖到金冊的供述稱,2013年9月下旬,陸續挖了6張金冊,加上先前的1張金冊,還有10多個50兩的銀錠,4、5個金質西王賞功,11、12個銀質西王賞功,碎銀子、少量金戒指和金耳環。
他們在發現金老虎的地方做好記號。3天后在同一位置,范某再次借夜色下水,隨后在離金老虎10多米的地方摸到了一塊方形金屬。“沉甸甸,感覺還有花紋。”范某再次將挖出的東西交給了謝某。回到家中2人發現,這次摸上來的是一個正方形的金印章,上面有“永昌大元帥印”幾個字,印章上還有四個小孔,謝某把之前摸起來的金老虎拿出來放在印章上發現剛剛吻合,兩者竟然是一個完整的金印。稱重后,2人達成一致意見,謝某負責保管金老虎,范某保管金印。
據介紹,金老虎剛出水時,謝某就準備以8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出售給文物商人陳某,陳某看過東西后認為含金量不足沒要。
謝某和范某認為金印價格應該遠遠超過80萬元,2人將價格定在2000萬元,發現不好賣后,又降至1000萬。
當年5月,謝某最后以近770萬元的價格與商人李某達成一致,謝某和范某開車到彭山區觀音鎮將金虎和印章交給了陳某。
法院判決書顯示,范某4人組成盜掘團伙期間,范某挖到了本案指控的“虎鈕永昌大元帥”金印,后由謝某以至少770萬賣給了陳某,謝某、范某每人分了385萬元,所盜挖的金冊每人至少分得190萬。陳某拿到金印后又賣給了成都的李某,李某又轉賣給了西北某省的商人劉某。
法院判決書中稱,謝某、范某盜掘“江口沉銀遺址”,盜得金印、金冊、銀錠等文物并每人獲得至少595萬元人民幣。這些錢,化作了房產,豪車等,范某憑此在彭山買下了一套150多萬的別墅,僅裝修就花費160多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范某盜掘市級古文化遺址,盜得珍貴文物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基于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盜掘沉銀遺址并盜得文物的犯罪事實,其家屬也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萬元,并當庭自愿認罪,加之所盜掘的金印、金冊等文物大部分被追回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謝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范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兩被告的全部違法所得595萬元等。(文中當事人全部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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