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男子老周近天命之年找了個老伴,為迎合老伴心意,老周將家中的一套房子贈與繼子。繼子原本承諾贍養兩位老人,結果變了臉。11月21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案件審理結果,原告老周要求撤銷贈與獲得法院支持。
2008年,老周在近天命之年遇見了張阿姨,二人情投意合,盡管要接受繼子王某,老周還是跟張阿姨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老周所在的社區要拆遷,按照拆遷標準,作為原住民的老周能分得兩套房產。
為迎合張阿姨心意,老周同意將應補償兩套房屋中的一套贈與繼子王某和繼兒媳黃某。對方也許下承諾,會對老周的生活起居予以照顧,生養死葬。
2011年,拆遷安置房具備了上房條件,居委會將老周抓鬮確定的兩套拆遷安置房的鑰匙交付老周。老周也按照約定將其中一套房屋交付給了繼子兩口子。
為辦理房產證所需,老周向居委會出具了說明,自愿把一處拆遷安置房贈給繼子王某和兒媳黃某。居委會據此與王某和黃某針對涉案房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隨后,王某和黃某向區政府房屋管理部門申請將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至今,贈與房屋的產權登記尚未全部完成。
王某和黃某在與居委會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后,態度大逆轉,不但對老周不盡義務,而且對張阿姨也不管不問。這可氣壞了老周。
老周要求王某和黃某退還房子未果,又找到居委會,但居委會也無可奈何。老周一氣之下,一紙訴狀將繼子和繼兒媳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贈與。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周作為社區原住民,居委會最先與老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安置房滿足交付條件后,由老周自己通過抓鬮的方式確定了兩套拆遷安置房。此時,拆遷安置利益就已經固化為兩套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此后所發生的贈與也就只能以房屋所有權為標的。
被告王某和黃某的買賣契約、拆遷協議、上房協議等合同,均是在拆遷利益固化后,在涉案房屋具備辦理房產證條件時,居委會才根據老周的贈與說明,與被告補簽的合同。此舉目的是為了業主能夠辦理房產證的需求,并非原始的拆遷協議。因此,法院認為不能據此認作老周將拆遷利益贈與被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本案中,房屋所有權依法尚未發生轉移,老周要求撤銷贈與合情合法,理應獲得支持。銅山法院最終認定贈與的標的為拆遷安置房,而非拆遷安置利益。因此,銅山法院判決撤銷該贈與合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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