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自身的特殊生理、心理狀況決定了法院要給予特殊考慮,否則其合法權益很難被充分、公平地保護。這也是要給涉訴兒童配置權益代表人的根本原因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法院)首次探索創(chuàng)設兒童權益代表人機制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特殊兒童保護的離婚糾紛,兒童權益代表人的設置讓孩子能夠直接參與訴訟,表達其身份、財產權益的訴求,在妥善化解家庭糾紛的同時切實保障了涉案兒童權益(11月22日人民網)。
當婚姻走到盡頭之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處于絕對弱勢地位,離婚雙方因矛盾尖銳可能將未成年子女視為負擔,都不愿意直接撫養(yǎng)。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當中的兒童,因為有語言表達、智力發(fā)育等天然劣勢,缺乏在離婚糾紛中應有的話語權,既不知曉自身的合法權益,也難以準確、及時、充分地表達訴求,基本上只能任人擺布,財產性權利、心理健康等都可能受到難以估量的創(chuàng)傷。如果在離婚糾紛中不能很好地維護兒童權益,極易給兒童的健康成長造成長期的負面影響,甚至給家庭矛盾激化留下隱患。例如兒童如果身患疾病遭到嫌棄,父母雙方都不愿意撫養(yǎng),這樣的兒童就會陷入困境。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并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子女中,兒童自身的特殊生理、心理狀況決定了法院要給予特殊考慮,否則其合法權益很難被充分、公平地保護。這也是要給涉訴兒童配置權益代表人的根本原因。
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指出,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在司法實踐中,給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主要涉及刑事犯罪,例如給未成年人請免費辯護律師、進行心理干預等,民事糾紛尤其是離婚等家事糾紛當中,對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未普及。所以說,上海普陀法院探索創(chuàng)設兒童權益代表人具有現(xiàn)實意義,相當于給民事糾紛中的未成年人請了“辯護律師”,充分彌補了未成年人在民事糾紛中的話語權短板。在普陀法院的具體實踐中,兒童權益代表人由兩位婦兒干部作為兒童權益代表人。這些長期從事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的專職干部,更能從實際出發(fā),有的放矢地解決問題。在報道的這起糾紛中,權益代表人站在兒童的角度表達了對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及探望權的主張,最終實現(xiàn)調解結案。利用權益代表人破解涉訴兒童的困境,可以說效果十分顯著,值得推廣。
全面保護訴訟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實現(xiàn)民事、刑事等全部司法程序的全覆蓋。未成年人的“辯護律師”應該做到無縫對接、全程保障、持續(xù)追蹤,防止出現(xiàn)保護的真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尤其需要降低離婚糾紛對其財產權益、心理健康的傷害。我們要在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的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讓這一制度不斷完善。(劉 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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