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和改善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從7月1日起,《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開始施行,《條例》劃定濕地等級、保護范圍,明確了法律責任等,標志著海南濕地保護將有法可依。
《條例》指出,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建立政府主導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濕地保護機制。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濕地保護和修復資金投入機制,形成以財政投入為引導、社會投入為主體、金融支持為輔助的多元投入體系。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濕地生態補償制度和機制。海南將對濕地實行名錄管理。
在濕地保護和修復方面,《條例》規定,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濕地性質不改變,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退化。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縣級重要濕地禁止引進外來物種。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除經依法批準的國家和本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重點區域的生態修復項目建設外,禁止征收、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縣級重要濕地。
《條例》要求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接受公眾監督。
《條例》對破壞濕地的有關行為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擅自在濕地從事開(圍)墾、挖砂、取土、采礦、燒荒等活動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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