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上午,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季緗綺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季緗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季緗綺受賄、貪污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季緗綺利用擔任山東商業集團董事長、山東世界貿易中心董事長、山東銀座美術館法定代表人及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商業合作、承攬工程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71.54849萬元。2004年至2013年,季緗綺利用擔任山東商業集團董事長、山東銀座美術館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公務送禮為由,騙取銀座美術館館藏書畫作品等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共計價值人民幣1224.24萬元。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季緗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鑒于季緗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貪污犯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對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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