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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29日,海口中院公開宣判龍泉龍橋一惡勢力團伙,團伙4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到七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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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四年到七年不等 海口龍泉龍橋一惡勢力團伙獲刑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9-04-29 16:25

      海口網4月29日消息(記者伍鳳妹)4月29日,海口中院公開宣判龍泉龍橋一惡勢力團伙,團伙4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到七年不等。

      據了解,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鄧某城、吳某杰、冼某亮、王某勝等四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在海口市龍華區龍泉鎮、龍橋鎮一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逐漸形成了以鄧某城、吳某杰為首要分子,冼某亮、王某勝、吳某臺(另案處理)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隨意毆打他人,逞強斗狠肆意妄為,任意損毀財物,共犯8起尋釁滋事案,致7人輕傷,1人輕微傷。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龍華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鄧某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被告人吳某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被告人冼某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被告人王某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被告人鄧某城、吳某杰、冼某亮、王某勝承擔附帶民事賠償共計人民幣218098.24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另查明,鄧某城和吳某杰為首要分子,冼某亮、王某勝為成員的涉惡犯罪集團形成于2017年,對于該時間節點之前的其他罪行,不應認定為該涉惡集團的罪行。所以,原判認定分別是吳某杰于2015年2月份伙同其他案外人員實施的犯罪,鄧某城于2016年4月份伙同其他案外人員實施的犯罪,不應認定為該涉惡集團的罪行。該兩宗犯罪行為,系涉惡集團罪行之外的犯罪行為,應當由吳某杰、鄧某城和其他案外人員自行負責,原判認定有誤,予以糾正。

      法院認為,以鄧某城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糾集他人多次實施毆打傷害行為,應予嚴懲,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海口網] [作者:伍鳳妹] [編輯:金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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