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有報料稱“武漢一小學教師懲戒學生用尺擊打學生手心”。對此,經武漢市江漢區教育局核實:江漢區北湖小學六年級某班班主任夏某,因有學生不遵守課堂紀律,然后對10名不聽話學生使用竹板進行了擊打手心的懲戒。已責成北湖小學對涉事老師停課反省處理,并向學生和家長致歉。
教育懲戒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熱點問題。此次事件,使得教育懲戒權相關話題熱度再次點燃。教師體罰學生事件頻發,教育懲戒的相關界限又該如何把握?
筆者認為,如果教師在工作中的行為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那么毫無疑問錯在教師。作為教書育人的群體,更應該在遵紀守法上做好表率。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部分教師把握不準教育懲戒的尺度,在工作中縮手縮腳,更有少部分教師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這都是不明智的。
不可否認,在我國推進法治建設大背景下,教育部出臺《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懲戒規則》)是必要的,也是教育現代化進程中重要的一環,只是對于此規則的解讀,我們需要結合實際把它細化為表述更精準、更科學、更易于操作的管理規定,可以據此完善校規、班規,使教師的工作有精準尺度,不至于“違法違規”,激化家校矛盾。
家庭和學校最終都是為了孩子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如果教師在平時工作中取得家長的信任,雙方有了良好的溝通,那么許多工作就會得到家長的理解與支持。
當然,即便如此,老師也不能“濫用”家長的信任,更不能以《懲戒規則》及其細化的相關規定為“尚方寶劍”機械執行,懲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教育的懲戒應充滿育人的溫情。(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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