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交房日期待定 是否違約由法院判定
據小區另一業主蘇先生介紹,為了討說法,自去年來已有部分業主向法院起訴開發商,且數次通過政府服務熱線向相關部門反映,相關負責人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協調,督促和推進項目進度,并召開現場協調會。
“我們多次強烈要求明確交房日期,開發商再次作出口頭承諾,2020年年底交房。眼看著交房日期到了,開發商卻又延期了,并口頭承諾今年3月底交房。我們只是想有一個家而已,怎么那么難?”蘇先生表示,開放商的口頭承諾并沒有如期履行,小區業主已準備再次起訴,并索要延期交房違約金。
該小區住宅樓外觀。盧海浪 攝
入口處張貼有告示。盧海浪 攝
隨后,記者來到正茂豪庭小區一探究竟。只見該小區的建設已基本完工,綠化、路燈安裝的均已完成,入口處有保安值守不予進入。而在該小區入口處則貼有告示稱,“近期窗戶維護,有高空墜物風險,存在安全隱患,目前小區封閉式管理,如擅自進入,責任將自行承擔。”
“目前所有建筑已經全部完工,但交房牽涉相關職能部門驗收問題,我們需要等待通過驗收后才能交房。”開發商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前幾次的延期交房均屬不可抗力因素,建設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此前的確承諾過3月底交房,如今尚有些時日,具體的交房日期暫未明確。“目前也有業主在起訴我們,但是否違約可由法院進行判決,我們會盡快爭取早日交房。”
北京盈科(海口)律師事務所邱律師表示,開發商以三種不同的理由延期,首次的外立面改造根據其提供的證據為確有變更,但是變更影響其工期多少天,這個延期的天數是否合理有待考證。此外,第三次延期,開發商以小區供電抄表到戶為理由,其是否合理尚有待考證,且這個影響在哪,具體影響到何時?開發商應有明確的日期。目前業主已走司法程序,開發商如延期理由不充分,確為建設滯后所致,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協商處理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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