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獲悉,該廳聯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印發《海南省墾區建房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墾區職工、居民逐步納入全省統一的住房保障對象,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政策,明確墾區建房以集中建房為主,個人建房為輔。
《管理辦法》明確,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符合條件的墾區職工、居民,每個家庭只能使用一處住房用地或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個人建房每戶住房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并場隊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房用地面積最多不超過175平方米。
墾區職工、居民申請新建住房、分配新房時應當按約定騰退原有住房,并規定墾區個人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轉讓。墾區建設的住房由市縣政府指定的單位統一管理、統一分配。明確禁止墾區職工、居民以任何形式向私人賣地、買賣墾區自建住房和用地,嚴禁個人買地建房、建別墅及私家莊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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