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7日消息(記者陳延鵬)26日,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東方原市長譚燈耀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譚燈耀捕前任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副局長,去年1月21日因涉嫌受賄被捕。法院認為,被告人譚燈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0萬元、港幣50萬元、美元5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此外,被告人譚燈耀的財產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額達人民幣785.239萬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構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以譚燈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譚燈耀稱,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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