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8日消息??日前,海南一中院對一件非法持有槍支并因瑣事持槍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陳國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陳國英系陵水縣南讀村人。1993、1994年左右,陳國英購買了一支長約1.2米的單管火藥槍,并從自行車上拆下小鋼珠作為子彈。此槍一直被他放在家中,平時用來打獵。案發前,陳國英所在的村中傳言其妻子胡某村和同村的黃某才有曖昧關系,黃某才的妻子胡某美因此事與胡某村吵架,胡某村亦因此事覺得無顏在該村立足,遂離開該村外出打工。后來胡某村曾回去過一次,但還是因無法忍受傳言再度攜女離開。
2003年3月16日下午6時許,陳國英持火藥槍到村邊祖山嶺上打獵,恰巧遇到黃某才拿著砍刀背著三根手臂粗的木材從祖山嶺走回來。陳國英覺得黃某才與妻子胡某村關系曖昧的傳言令自己在村中顏面盡失,便上前出言指責黃某才,二人遂發生爭執、扭打。陳國英在廝打中處于下風,于是他上好火藥槍的拉環嚇唬黃某才,黃某才見狀轉身逃跑,陳國英對著黃某才的背部開了一槍,黃某才被擊中,摔倒在地。陳國英以為自己打死了黃某才,便慌張地逃至祖山嶺深處躲藏,并將火藥槍丟棄在樹林中。當晚8時許,陳國英返回黃某才倒地處時,發現黃某才已死亡,為隱匿自己的罪行,他將黃某才的尸體搬到附近的灌木叢中藏匿,將黃某才的鉤刀扔進路邊灌木叢中,并給黃某才穿上拖鞋,然后逃離現場,回家收拾行李后逃往外地。次日下午4時許,黃某才的尸體被一村民發現。后經鑒定,黃某才是被人用裝有鋼珠的散彈式火藥槍擊傷心臟、肝臟,造成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1年11月23日,在畏罪潛逃8年后,被告人陳國英到陵水縣公安局投案。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陳國英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并因瑣事持槍殺人,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且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情節嚴重。遂判處被告人陳國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案宣判后,被告人陳國英表示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