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世立發布會 |
發布會現場多次停電 |
? ? 原本要在今天開庭的東星與融眾集團股權糾紛案,在昨天下午臨時被湖北省高院通知延期舉行,從全國各地趕來的數十家媒體已經云集武漢,而東星集團在今天舉行的發布會,也遭遇多次破壞阻撓,一場發布會,由于酒店突然通知“要進行線路檢修”而被迫更換場地,更換后的場地也遭遇多次停電,酒店相關方先說接公安局通知,后說進行工程檢修。
曾經代理過李莊、顧雛軍案件的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是此次案件原告之一蘭世立的代理律師,陳有西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案件相關雙方是昨天下午3點被湖北省高院通知案件延期開庭的,理由是由于雙方的訴訟請求有調整,并且都提供了很多新證據,為了將案子審扎實,讓雙方更好的做準備,因此決定延期開庭。
“法院要求延期開庭是正常的行為,也在其權限范圍內,也可能與到場媒體太多有關。”陳有西稱,“作為代理律師,我們只對事實和證據負責,會認真審查所有交易證據和當時的借款過程,以及各個環節是真實意思表示,還是虛假被人欺騙?!?/p>
陳有西表示,這一案件所涉及的合同爭論焦點在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到底是股權交易合同,還是借款質押合同,“我們認為真相是這是一個借款擔保合同,因為如果要進行股權轉讓,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盡職調查,而不會短時間草率的進行了股權轉讓,也不會讓李軍、楊嫚兩個根本沒參加過一次合同談判的人做受讓人,進行了一場“影子交易”。
2008年1月,蘭世立以旗下湖北東盛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東盛房地產”)作為抵押,與融眾集團簽署借款合同,當年4月,雙方又簽署了委托經營合同,當年7月,委托經營合同又變為資產轉讓協議,不過,協議中受讓東盛房地產的一方并不是融眾集團,而成了兩名自然人李軍和楊嫚。
不過,上述案件之所以發回湖北省高院重審,主要還是由于東星集團在起訴融眾集團及其關聯方一案二審開庭后發現新證據,落款為2008年7月8日湖北東盛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變更登記資料中,《出資轉讓協議》、《股東會變更決議》上的“蘭世立”簽名并非出自他本人,《出資轉讓協議》所使用的“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樣和工商登記的不符,且沒有法人代表的簽名。如果上述問題屬實,股權變更行為將無效。
昨天,融眾方面提供的武漢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鑒定意見通知書則表示,公安機關在對東盛公司2008年7月法人股權變更的工商文件中蘭世立簽名(3個檢材)與《委托經營合同》、《股權轉讓協議》、東星集團對蘭世立授權書、8份收款收條上蘭世立簽名(20個樣本)字跡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顯示,2014年1月14日,武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鑒定了3個檢材上留有“蘭世立”簽名字跡與20個樣本上“蘭世立”簽名字跡是同一人所寫。不過,其并未提供鑒定意見的具體材料和附件,對于”3個檢材”是什么也沒有明確。
對此,融眾集董事長謝小青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3個檢材”就是指東星集團認為的東盛地產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會變更決議》、《出資轉讓協議》中蘭世立的簽名及東星集團的印章?!昂沃^鑒定?你認為是假的東西與你沒有異議認為是真的東西進行比對?!敝x小青說。
不過,東星集團此案的代理律師張軍則對記者稱,東星方面在發現簽名偽造后,只是向湖北省工商局舉報,要求湖北省工商局依法撤銷變更,恢復到原有登記狀態,但并未向公安局報案,因此也沒有要求公安局進行鑒定,而此次鑒定意見通知書是由誰要求做出就值得玩味,鑒定的過程和鑒定結果是否真實也值得考量?!澳壳鞍讣呀浽诜ㄔ簩徖磉^程中,公安局其實沒有對外鑒定的主體資格,我們會向法院申請鑒定,相信對湖北省高院也會組織專人重新進行鑒定,在法庭上我們也會表明這份鑒定材料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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