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求依法追究32名人員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責任。
認為兩名民警涉嫌故意殺人
王文軍
控告書中稱,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控告人王文軍,在2014年12月13日17時許把周秀云毆打倒地,當時旁人無法實施救助,周秀云隨時死亡的后果常人可以預見。
王文軍一直踩著周秀云頭發,周秀云被急救中心確診18時27分死亡之前一直拒絕施救,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
其行為與周秀云死亡有因果關系,由故意傷害轉化為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對周秀云死亡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郭鐵偉
控告書中稱,郭鐵偉參與了王文軍對周秀云的毆打,對周秀云共同負有及時施救義務,因未施救,放任她死亡結果的發生,對周秀云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涉嫌共同故意殺人罪。因負次要責任,系從犯。
法律依據
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兩人故意殺人罪刑事責任。(律師認為,根據以上證據和事實,尸檢可能會更精確地確定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時間,不影響本罪立案。)
2
認為多名警察涉嫌故意傷害、非法拘禁
包括所長在內的多名警察
控告書中稱,郭鐵偉在派出所內用腳踹斷王友志6根肋骨,達到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傷情立案標準,是主犯,王文軍協助屬從犯。
法律依據
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情節惡劣,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控告書中稱,民工討要工資,警察在明知他們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王文軍、郭鐵偉、所長張某(負有領導責任),以及龍城派
出所的其他多名警察,仍然對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11小時,并有背銬、毆打等情節。
法律依據
都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非法拘禁罪。以上人員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刑事控告書3方面訴求
要求依法追究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檢察長玩忽職守責任。
兩名當地檢察長
控告書中稱,從2014年12月13日周秀云死亡到12月26日立案,其間13天。小店區檢察院、太原市檢察院已在12月13日接到小店公安分局報案、14日接到周秀云家屬報案,取得了錄像、證人證詞、視頻截圖等,12月16日得知王友志被武警醫院診斷為被打斷三根肋骨(后證實為6根),按常理至遲應在12月20前立案,但未立案。直到12月26日網絡第一次大規模傳播周秀云被踩頭發和拽頭發的視頻后,才于當日匆匆立案,且是按與涉嫌犯罪事實相去甚遠的濫用職權罪立案。
法律依據
以上不依法履責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于嚴重的玩忽職守。小店區檢察院檢察長王宏亮、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周茂玉對此負有主要責任,應當依法予以追究。
3
要求提請上級檢察院決定本案由河南省檢察機關管轄。
控告書中稱,本案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四類犯罪,涉及人員多達32人,屬于重大犯罪案件。
為保證案件依法公正辦理,應當由檢察機關管轄。因太原市檢察院嚴重不履責,不能保證案件后續依法辦理,不應當再由其繼續管轄本案。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周茂玉從1991年起在山西省檢察院任職,位至反貪局局長、黨組成員,2012年經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任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
由于擔心由山西省檢察院管轄本案也難以做到公正辦案。控告人請求山西省檢察院依法提請上級檢察院指定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的檢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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