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旅客羅某乘高鐵出站時發現丟了車票,雖然出示手機訂票信息,仍被要求補交票款。圍繞“手機短信能不能作為有效客票”,原告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14日下午,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羅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羅某訴稱,2014年11月27日,其通過12306網站購買一張南京南至無錫的車票,28日進站后換取紙質車票,經檢票乘坐列車,到站后發現車票遺失。在出示訂票確認信息和身份證后,仍被要求補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續費。原告認為,鐵路部門要求加收車票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被告上海鐵路局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合計86.5元。
被告上海鐵路局辯稱,車票是鐵路企業與旅客間合同關系的憑證,原告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妥善保管車票,造成的損失應當自擔;購票信息僅是旅客購票的通知,可復制、編輯、轉發,不能代替有效客票。原告換取紙質車票后,電子客票已經失效。根據鐵路行業的實際情況和目前技術條件,無法對每張車票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也無法判明丟失的車票是否已被使用。鐵路部門已通過12306網站告知相關注意事項,原告對此應當知曉。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子客票和紙質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兩種形式不能同時并存,旅客取得紙質客票后,電子客票即失效。如果手機短信可以視為有效客票,通過互聯網購票的旅客在換取紙質車票后,則會取得兩個乘車憑證,且兩個憑證都可以辦理退票、改簽、進站、出站等手續,勢必侵害實際持票人的利益,導致制度目的落空。
本案審判長潘偉說,手機短信只是網站就旅客購票情況發送的單方提示和告知,不屬于鐵路企業對旅客的承諾,也不是電子客票,更不具備上述基本功能。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雖然購買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丟失車票,出站時無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運輸合同約定、同時也是法律規定義務,自身存在過錯,鐵路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續費,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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