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現象為何屢禁不絕
門診專家
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班小輝
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韓欣悅
專家觀點
◇童工問題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用人單位對廉價勞動力的追逐,童工自身對就業獲取經濟利益的需求,也包括我國教育制度存在缺陷,監管部門的執法監察不到位,等等。
◇解決童工問題需要綜合治理,要從嚴格執法監察、培育社會意識、完善制度等多方面入手。要從預防開始,從問題產生的根源出發,建立長效的綜合治理機制,逐步減少乃至消除童工現象。
據2017年5月3日《江門日報》報道,廣東省江門市5月2日對第一季度14宗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了曝光,其中包括非法使用童工、不依法繳納社保等。而2016年4月26日新華社報道,14歲童工王某由其母親介紹進入某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不久后被發現非正常死亡在出租屋內。另據2016年11月24日新華社報道,常熟服裝城是全國最大規模的專業流通市場之一,在常熟服裝城周邊社區的服裝業黑作坊中,非法雇傭童工現象較為突出。
童工問題屢禁不止,給社會帶來深深的傷害,也引發公眾的廣泛關注。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避免過早體力勞動對其身體發育造成傷害,國內外立法均明確禁止使用童工,但童工現象仍然潛滋暗長。童工現象為何屢禁不止?為禁止童工而作出的立法有哪些?如何才能有效預防、解決童工問題?近日,筆者采訪了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班小輝,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韓欣悅。
有關童工的國內外立法
班小輝介紹,童工在全世界范圍內被各國嚴格禁止,我國也在許多方面積極采取措施禁止使用童工。從對接國際法上看,我國分別于1998年和2002年批準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和《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從國內立法看,我國的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均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200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進一步對使用童工的監督、處罰等問題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身份證件。若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保障方面,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禁止使用童工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禁止使用童工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若國家工作人員存在法定失職行為,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
童工現象為何屢禁不絕
從制度層面來看,我國對使用童工是明令禁止的,并配有相關的監督和處罰措施;而從各地報道的情況看,對禁止使用童工的執法保障也很嚴格。那么,童工問題為什么屢禁不絕呢?
“童工問題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原因。”班小輝介紹說,主要有用人單位對廉價勞動力的追逐,童工自身對就業獲取經濟利益的需求,也包括我國教育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
班小輝表示,從用人單位角度來看,童工現象常出現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中。這些勞動密集型產業由于處于產業鏈的末端,利潤空間較小,特別是近些年勞動力成本的升高,使得雇傭童工成為某些用人單位降低用工成本、擴大利潤空間的手段。而由于童工不具有合法的勞動者身份,無法獲得勞動者權利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用人單位逃避履行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支付工資、解雇賠償以及負擔社會保險等方面義務。從童工自身來看,家庭的貧窮是其過早進入就業市場的主要原因。國際勞工組織2013年的世界童工報告顯示,家庭經濟上的脆弱性是導致童工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我國媒體曝光的童工事件中,大多數童工來自于貧困地區。由于家庭貧困,為了維系生計,緩解家庭的經濟壓力,許多兒童被迫外出打工掙錢。
“此外,教育制度的缺陷也是童工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班小輝認為,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接受義務教育既是適齡兒童、少年的權利,亦是義務。然而,當前我國農村貧困地區的中學輟學率仍然令人堪憂。輟學既有家庭貧困的原因,也有教育制度自身的原因。由于農村貧困地區教育資源缺乏,整體教學水平相對落后,中學生能獲得高中教育、大學教育的機會非常少,許多成績差的學生及其家長便自動放棄了孩子繼續讀書的機會。再加上某些地方由于教學質量和目標的問題,學生無法通過教育獲得有用的就業技能,因而讀書無用論在農村學生的輟學問題上也起了一定助推作用。這些提前輟學的學生成了童工來源的主要群體。
“監管部門的執法監察不足,也是造成童工現象屢禁不絕的原因。”韓欣悅補充說,從執法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各級政府尚未采取足夠的強制性措施抑制童工現象的滋長,相關執法還停留在“運動式”檢查層面,事實上,除了間隔一年或數年的專項檢查之外,一些地方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童工現象基本上持“民不舉、官不究”的態度,某些地方的這種行政不作為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童工現象的泛濫。而像刑法規定的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被適用過。“當然,也存在一些法律規定的盲區。”韓欣悅表示,比如很多童工是父母默許甚至鼓勵其外出打工的,但法律法規卻沒有規定追究父母的責任,這種立法空白需要進一步完善,以督促父母切實履行好自己的監護義務。另,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每使用一名童工,可對其處以每月5000元的罰款。然而,在當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這樣低數額的懲罰實在難以“制裁”用人單位。“所以,實際效果就與我們的期待相去甚遠。杜絕這一現象需要我們完善法律,對違規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給予更加嚴厲的懲罰。”韓欣悅說。
如何徹底根治童工現象
“解決童工問題需要綜合治理,要從嚴格執法監察、培育社會意識、完善制度等多方面入手。”韓欣悅表示,當前有多個部門對童工問題承擔管理職責,但同時也造成了管理權責不清晰、監管力度不足,個人問責困難等情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以縣級政府為起點,理清縣、市、省三級政府勞動監察部門對當地使用童工的行政監察責任,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分級負責制度,明確核心的責任部門。只有改變當前對童工“民不舉、官不究”的消極態度,對不作為者有責必追,才能維護禁止使用童工立法的嚴肅性,推動強制性行政干預成為實施法律的有效手段。同時,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方面的犯罪,對其中涉及的虐待、非法拘禁、強迫勞動、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等犯罪行為,要從嚴查辦,形成震懾力。此外,還要鼓勵社會媒體、公眾擔負起治理童工的社會責任。一方面,通過媒體的宣傳,在公眾心中建立不可使用童工的法律紅線;另一方面,鼓勵公眾積極向當地執法監察部門舉報。當前,大多數的正規企業和工商戶都不存在使用童工問題,使用童工的多是一些證照不全,生產、經營條件差的小企業、小作坊。這種情況下,童工的使用存在很強的隱蔽性,執法監察部門也很難發現童工的存在。所以,要讓公眾有意識、有責任舉報非法使用童工現象,只有借助公眾的力量,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提高全社會的道德素質。韓欣悅表示,當前社會公眾對童工現象的容忍度過高,很多人的態度是“見怪不怪”,忽視了童工使用中普遍存在的威脅、暴力等違法行為,這給兒童成長過程造成的創傷是難以彌補的。童工現象與文明社會的要求背道而馳,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可以說是社會進步和發展過程中的道德污點。
班小輝認為,解決童工問題應當從預防開始,雖然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執法監督很重要,但從問題產生的根源出發,建立長效的綜合治理機制,逐步減少乃至消除童工現象更重要。這就需要審視最低就業年齡的合理性問題。國際勞工組織《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規定最低就業年齡不得低于15周歲。因而,可考慮將一般性的最低就業年齡限制降為15周歲,保障未成年人在15歲完成義務教育后的合理就業權。另外,預防童工現象,發展教育與扶貧工作缺一不可。首先,應將預防童工問題與精準扶貧工作相結合。家庭貧困是引發童工問題的重要原因,政府應當將兒童權利的保障、貧困兒童的救濟作為精準扶貧工作的重要內容。其次,確保適齡兒童在校學習,是最好的預防童工出現的方式。建議當前通過財政扶持,加快推動農村貧困地區的教育改革。一是提高農村教師待遇,提升農村教師教學能力,進一步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的水平。二是推動中等職業教育在貧困地區的發展,逐步擴大免費接受中職教育的貧困學生范圍。同時,確保中職教學質量穩步提升,科學設計課程結構,注重課程內容的就業導向性。三是地方政府積極推動中職學校與企業之間建立合作,促進企業現代學徒制與中職教育的有效結合,發揮中職教育提高學生就業技能、促進就業的作用,同時增強中職教育對貧困學生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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