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愿意接受處罰
此次事發的火鍋店是家開業8年的老店,店主曾老板今年已經五十多歲。據其妻子陳女士介紹,他們是夫妻店,平時來的都是住在附近的回頭客,這樣的事情之前從未遇到過。
曾老板告訴北青報記者,事發當晚他一直在店門口待客,看到林某鵬在路邊站了很久,一直在往食客這邊看,后來就走過來坐在了占女士身邊。“他一坐下來,手就開始往女孩背上放,我上去問他干什么。” 曾老板說。
后來,就發生了視頻監控中出現的場景。而對于那“多踹的一腳”,曾老板表示,因為他當時看到有男人這樣對待一個女孩子很生氣,也怕他爬起來再去傷害他人。同時,還因為這場混亂讓好幾桌生客在慌亂中跑了單,他一生氣,就又踹了林某鵬一腳。
對于警方200元的處罰,夫妻二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處罰。曾老板說,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那罰款還是得交。
曾老板說,事情發生后,來店里吃飯的熟客都會拍著他的肩膀贊嘆他的見義勇為。也會有還不知情的人過來打聽,陳女士會回答,人已經處理了。
至于以后店里再遇到此類情況,夫妻二人已達成一致。曾老板說,再出事,我們肯定還是要管的,只不過會注意方式方法。陳女士說,今后他們肯定會在控制局面后第一時間報警,等待警察來處理。
據了解,22日上午,當地街道工作人員已經聯系到陳女士夫婦,將對曾老板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表彰。
專家:應以停止不法侵害為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王旭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見義勇為屬于正當防衛的一種,法律中所有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則都適用于見義勇為。正當防衛必須遵循一定限度,那就是以消除不法侵害為界限。
王旭介紹,見義勇為并非法律名詞,它屬于正當防衛的情況之一。其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法律同時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王旭稱,防衛過當最重要的一個表現就是,防衛行為實施時,對方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基于之前考慮,認為對方還會繼續進行不法侵害造成錯誤判斷而予以反擊的行為,叫假想防衛。
在該事件中,曾老板同時存在防衛過當和假想防衛兩種情況。王旭認為,當地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對曾老板進行處罰有法律依據。
針對公民如何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見義勇為,王旭提出兩個要素:首先要冷靜判斷不法侵害是否正在發生。其次,如果的確存在客觀真實的侵害,也必須遵循以消除侵害為目的的限度。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時間報警是最妥當的處理辦法。(熊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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