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務1年以上的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身份證件;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戶口本;
(4)結婚證書;
(5)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個稅和社保繳費記錄;
(6)居住證明;
(7)《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證書》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意見書或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明文件材料;
(8)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海南省住房情況證明及無購房記錄。
7.通過公開招聘或組織調動等形式進入本市事業單位(含中央駐瓊單位和省直單位)、法定機構的工作人員,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身份證件;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戶口本;
(4)結婚證書;
(5)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個稅和社保繳費記錄;
(6)居住證明;
(7)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海南省住房情況證明及無購房記錄;
(8)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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