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辦事指南
一、辦理依據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辦法》(海府辦規〔2021〕4號)文件。
二、受理條件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供應。
(一)在本市城鎮從業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累計繳納36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3.未取得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累計繳納60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二)在本市城鎮從業的引進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戶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24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2.未取得本市戶籍的各類引進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36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3.由省外整體遷入海南的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的隨遷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
4.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符合我省規定的引進人才標準的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5.經認定的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或重大招商項目單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執業資格的員工,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6.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務1年以上的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7.通過公開招聘或組織調動等形式進入本市事業單位(含中央駐瓊單位和省直單位)、法定機構的工作人員,本人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含)以上個稅或社保,累計實際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
8.申請人家庭成員已購買單位房改公有住房、單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請購買安居房。
9.申請人家庭成員已享受住房補貼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請購買安居房,但提出申請前應當停止享受住房補貼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
11.引進人才和年滿28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安居型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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