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19日消息? 18日上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友孫運輸毒品、搶劫一案進行公開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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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友孫,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人,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10月28日因涉嫌運輸毒品被海南省港務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經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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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友孫在廣東省湛江市汽車南站附近遇見“蓮姐”(另案處理),“蓮姐”以報銷路費、支付2000元人民幣好處費以及安排工作為條件,要求王友孫將藏有毒品的挎包帶至海南省三亞市交給“常哥”(另案處理),王友孫表示同意。當日20時許,“蓮姐”在湛江市霞山區興隆村村口處,將藏有毒品的挎包交給王友孫,并交給王友孫一部手機,要求王友孫于次日10時趕到三亞后打開手機,等待“常哥”電話聯系。王友孫拿到挎包后便從湛江市汽車南站乘坐出租車來到徐聞海安港,乘坐輪船前往海口。10月28日5時許,王友孫攜帶藏有毒品的挎包從海口港離船上岸,在出港時被執勤民警依法盤查。經檢查,民警當場從挎包內繳獲毒品七包。經鑒定,五包淺黃色晶體狀物共凈重99.3736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5.4%;二包白色塊狀物共凈重1.7244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王友孫因運輸毒品被羈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搶劫事實,199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友孫伙同“侯勇”(另案處理)密謀劫取摩托車。7月29日上午,王友孫前往白沙縣尋找作案目標,“侯勇”事先在白沙縣路口處等候。王友孫以搭乘為由將“摩的”司機蔡某(男,歿年32歲)騙往金波鄉,并在某路口處接上“侯勇”。當車行至白沙縣七坊鎮往金波鄉約9公里處路段時,王友孫持火藥槍頂住蔡某的后背,對蔡某進行言語威脅。蔡某遂踩住剎車,三人身體均往前傾,導致王友孫右手觸發火藥槍,擊中蔡某背部,三人隨車一起倒地。隨后,“侯勇”持水果刀,朝蔡某背部捅刺數刀,蔡某當場死亡。二人將蔡某的尸體拉到路旁的草叢中隱藏后,騎著摩托車往金波鄉方向逃跑,后二人將摩托車及兇器丟棄,逃往廣東省湛江市等地。經鑒定,蔡某系被他人用槍射擊和用刀刺傷背部造成心臟、肺臟及肝臟破裂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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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友孫非法運輸甲基苯丙胺99.3736克、海洛因1.7244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王友孫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公民財產,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友孫犯運輸毒品罪、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依照刑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友孫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友孫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等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99514.96元;繳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9.3736克、海洛因1.7244克,予以沒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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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被告人王友孫表示對判決有意見,要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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