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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淮安安置房工程非法轉包3年仍未能建成(圖)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1-09-04 10:40

      一審判決

      分包商退出小區

      由于工程款的糾紛,安置戶們苦心等待的交付,就在分包商和宏達公司的矛盾當中,被無期限了拖延了下來。

      今年年初,矛盾進入了法律解決渠道。宏達公司作為原告,將朱宗慧等人告到了法院。

      宏達公司訴稱,作為4期的合法承建單位,為落實施工任務,當時在不知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了聯合施工協議,將工程E區段18、19號樓承包給被告朱宗慧施工。合同約定價款為固定價,原告依照約定價款支付了絕大部分的工程價款。在工程進行到掃尾階段時,被告強迫原告提高工程結算單價,原告無法接受被告要求,被告拒不開工,導致涉及廣大拆遷安置戶的缽池山4期工程無法按時交付,嚴重危害政府形象和廣大安置戶的利益。政府相關部門多次協調無果,原告見拖下去后果嚴重,在保全了被告施工節點的情況下組織人員施工。被告明知聯合施工協議無效,強行阻礙原告施工,被告承包的工程一直處于人為停工狀態。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協議無效、終止合同履行、被告退出工程場地、結算工程價款。

      而被告朱宗慧認為,工程價款尚未結算清楚,只有將工程款結算完畢后,才會退出場地。

      根據法院查明:2008年10月28日,宏達公司與淮安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了缽池山安置小區四期工程的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缽池山小區4期工程31幢住宅的土建和安裝工程以及配套工程的實施由原告宏達公司承包,開工日期是2008年11月16日,竣工日期是2009年8月6日。

      2008年11月10日,原告以宏達公司缽池山小區4期工程項目部的名義,與被告朱宗慧簽訂聯合施工協議書。將E區段18號樓、19號樓,以每平方米730元的造價承包給朱宗慧。

      目前,工程已經基本完成,只余部分屋面防水、水電安裝、門窗安裝等工程尚未完成。因原、被告對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產生分歧,被告對未完工程未作施工。

      2011年4月6日,淮安市清河區法院對淮安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朱宗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規定,原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被告朱宗慧應在判決生效3日內退出缽池山安置小區E區段18、19號樓施工現場。

      同日作出判決的,還有宏達公司與張伯山、張伯海兄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分包商上訴

      中院維持原判

      朱宗慧認為,原審法院只追究上訴人的過錯,而對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只字不提,判決不能令人信服。于是,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訴。

      朱宗慧認為,一:2009年2月9日簽訂聯合施工協議時,受到了誘騙,一審判決終止協議的履行顯然錯誤,應當撤銷;二:施工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事實性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訴人按照工程建設的常規標準,已經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大部分工程量,而被上訴人不及時給付上訴人相應的工程款,拒不依照合法有效的中標合同依實結算工程款,導致掃尾工程無法完成,工程延期交付。使雙方實際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未能結束。因此上訴人有權保留自己的工程,并在施工現場看管工程。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退出施工場地錯誤,只有工程款結算完畢,上訴人方可退出場地;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延期交付工程損害了公共利益,影響了該小區廣大安置戶的利益,這是片面的認定。該后果是因為上訴人的違法簽約行為以及不按時給付上訴人相應工程進度款所造成的。因此,原審法院的判決不能令人信服。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中,上訴人確已按照聯合施工協議書中有關工程承包的要求進行施工,也完成了大部分的工程量。但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對工程價款結算依據以及價款材料分歧較大,導致原審法院對價款結算的相關事實在短期內難以查清。而作為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況的相關事實,原審法院已經查清,為維護上訴人、被上訴人、廣大拆遷戶的利益,原審法院對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況先行判決,對工程價款結算待相關事實查清后另行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2011年6月20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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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 [編輯:鄭克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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