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
建議有助保精神障礙者權利
民訴法博士孫邦清支持五位公民提出的修改民訴法的建議,他認為如果立法機關能夠采納,對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權將有重要的意義。
孫邦清分析稱,現行民訴法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
如果有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而且送他進入精神病院的又是他的近親屬,那么當事人在住院期間是很難獲得司法救濟的。
他認為可以借鑒澳門民訴法針對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訴訟問題規定,無訴訟能力行為人如果和監護人有利害沖突,可以委托代理人。
此外,對于申請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亦應作出相應修改,應當允許精神障礙患者申請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由于患者住在醫院本人實際上無法做到,他只能委托代理人申請,這樣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給予“被精神病人”被侵害的權利給予救濟。
信件摘錄
立法的難處在于全面考慮可能被濫用的因素。但是有了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療”的經歷,我們能夠深刻理解在入院之后,不被當人看,一切只能委曲求全的無力感。我們可以想象這種情況:當監護權被濫用,醫院又缺乏對利益沖突的審查能力,或有意無意地忽視明顯存在的利益沖突,我們這些“非自愿住院治療的人”,自主權被剝奪,利益被不當代表,置身于完全無助的境地。
假如被困醫院的時候,我們能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作為代理人,醫院接受這種委托關系,院方有機會聆聽我們,或者我們自行委托的代理人的陳述,發生在我們身上的悲劇,可以降至最低程度。
作為一群曾經歷過非自愿住院治療的“患者”,無論我們是代表正常人,還是曾經的疑似精神病人,抑或是精神病人,我們只希望在權利受到限制之時,法律能確保我們作為一名公民,選擇自己信任的人作為自己代表的權利,給我們每個人留有自救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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