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
一、 2014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資金分配表(詳見表2)
二、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的管理,發揮創新資金引導作用,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推動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更快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關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暫行規定>的通知》(瓊府辦[2000]142號),參照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國家創新基金”)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創新資金是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旨在通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創新活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人員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三條創新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省科技廳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創新資金的管理。
為了與國家創新基金的管理相銜接,省科技廳可委托創新基金服務機構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條件與方式
第六條申請創新資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省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4.企業職工總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額、年銷售額要求符合國家創新基金當年劃定的資助企業標準;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
6.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7.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資金資助數額50%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第七條申請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產業、技術政策;
2.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
3.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4.知識產權權屬清晰。
第八條創新資金以無償資助、國家創新基金項目匹配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生物、醫藥類的藥品項目可放寬至3年)。創新資金資助數額單個項目一般不超過50萬元。
2.項目匹配:對獲得本年度國家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按一定比例給予匹配支持,匹配數額單個項目一般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同時,申請企業應根據情況選擇一種支持方式,不得重復申報。原則上同一個企業獲得創新資金的支持不超過2次。
第三章申請、立項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創新資金項目采取公開受理、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方式進行。
(一)受理及形式審查。申請企業依據每年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下發的創新資金申報通知向省科技廳委托的創新基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并上報《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及所需附件材料。相關附件材料包括:(1)企業基本情況;(2)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章程、驗資證明、完稅證明、已投入資金匯總表及憑證復印件等;(3)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及有資質中介機構審計報告;(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等(限高新企業提供);(5)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同時提供國土、環境和規劃部門關于項目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規劃的意見);(6)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省科技廳委托的創新基金服務機構對申請項目材料作形式審查。
(二)專家評審。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相關專家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進行評審。
(三)審定與立項。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共同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情況進行審定,聯合下達立項計劃,并在省科技廳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兩周);經批準立項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分批撥付資金。項目合同簽訂后撥付扶持資金的70%,剩余資金在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
創新資金項目合同到期后3個月內,承擔企業向省科技廳提出項目驗收報告,并附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的具體要求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省科技廳聯合省財政廳根據合同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企業收到創新資金后,按照現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三條凡推薦申報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均作為申請創新資金的項目。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企業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送年度監理信息調查表和項目執行情況小結,并接受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有關企業或人員在項目申請、立項、實施中弄虛作假,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對發現挪用、騙取和侵占創新資金等行為的項目單位,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將追回其已獲得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令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同時取消以后3年的資金申請資格;構成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六條參照省科技三項費用和省直科研院所減拔科學事業費轉用于科研項目管理作法,每年從創新資金中列出3%-5%作為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創新資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審計、日常管理工作和監督評價工作等,由省財政廳監督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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