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度第一輪次省級生豬活體儲備費用補貼分配表(詳見表4)
二、海南省省級生豬活體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商務部、財政部2007第9號令)和財政部關于《生豬活體儲備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商字[1997]9號),為加強我省生豬活體儲備(以下簡稱生豬儲備)管理,確保生豬儲備數量真實和質量合格,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地發揮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豬儲備,是指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市場異常波動和市場調控而儲備的生豬。
第三條生豬儲備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制度、省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條從事生豬儲備管理、監督等活動的單位及承擔生豬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商務廳負責生豬儲備的行政管理,按照布局合理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審定生豬儲備區域布局及企業的資質;對生豬儲備數量、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生豬儲備財政補貼的預算編制和資金的申領;會同省財政廳提出生豬儲備計劃和應急情況下動用生豬儲備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省財政廳負責生豬儲備財政財務管理,安排并下達生豬儲備財政補貼資金,監督檢查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轄區內的承儲企業進行監管,督促當地承儲企業及時落實省級生豬儲備計劃。
第八條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誠信度好、經營規模大、管理制度規范等原則,委托我省畜牧龍頭企業作為省級生豬儲備的代管單位(以下簡稱代管單位)。代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生豬儲備入儲、更新輪換及動用工作,負責生豬儲備日常管理和臺帳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及時上報生豬儲備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
第九條省商務廳委托的質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衛生質量安全標準組織實施生豬儲備公證檢驗和全程衛生質量安全監控工作,出具公證檢驗報告,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
第十條承儲企業負責生豬儲備在欄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嚴格執行生豬儲備計劃與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儲備業務信息、財務報表和報告;在規定的儲備期限內確保生豬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及儲存安全,及時辦理生豬儲備財政補貼申領等有關事項。
第三章資質管理
第十一條省商務廳負責對承儲企業進行資質審定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符合海南生豬儲備基地場資質條件的生豬養殖場(以下簡稱基地場),承儲企業及其基地場必須在海南省內;財務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海南省生豬儲備基地場有關資質條件由省商務廳根據商務部的有關規定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已列入承擔中央生豬活畜儲備的基地場除外)向基地場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申報企業進行資質審定,并公布取得資質的企業名單。
第四章入儲管理
第十四條省商務廳按照布局合理、便于集中管理和監管的原則,根據生豬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市場調控工作需要,會同省財政廳向承儲企業下達生豬儲備入儲計劃。
第十五條儲備生豬存欄體重60公斤/頭占儲備數量的比例應不少于60%。
第十六條生豬儲備承儲企業根據生豬入儲計劃數量按省商務廳制定的銀行賬戶一次性交納每頭10元履約保證金。不再承擔儲備任務時足額退回。對不能完成承儲任務的承儲企業將按規定扣除其履約保證金。
第十七條代管單位根據生豬入儲計劃與承儲企業簽定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承儲企業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交付履約保證金,并按時落實生豬入儲計劃。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未經省商務廳、財政廳同意,不得調整更改儲備計劃,不得拒絕、拖延儲備計劃執行。
第五章費用補貼
第十九條享受省級生豬儲備財政補貼的對象是具有承儲資質并承擔省級生豬儲備任務的承儲企業。
第二十條省級生豬儲備費用補貼是指生豬儲備承儲企業活豬生產環節的費用、生豬入欄到出欄的收購資金利息、代管單位用于生豬儲備基地場的資質審查及生豬儲備日常監督管理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生豬儲備費用補貼實行定額管理,其中儲備補貼每輪每頭38元,代管單位管理費用及公證檢驗費每輪每頭補貼2元。
第二十二條省級生豬儲備費用補貼資金由省商務廳編制年度計劃,納入財政預算,由省財政廳按年度預算根據省商務廳核準的財政補貼數額據實按輪撥付給承儲企業及代管單位。
第六章在欄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豬儲備實行專欄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生豬儲備對外進行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承儲企業進入撤消、解散或者破產程序時應立即書面報告省商務廳、財政廳及代管單位。
第二十五條代管單位和承儲企業依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生豬儲備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在欄管理。承儲企業出現疫情或者其它影響儲備任務按時完成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代管單位,代管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報告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七章輪換管理
第二十六條生豬儲備按4個月的期限輪換更新一次。承儲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生豬儲備輪換。
第二十七條生豬儲備輪出后,承儲企業應按儲備計劃及時、同品種、等量、保質輪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須報省商務廳、財政廳批準同意,否則按擅自動用儲備生豬處理。
第二十八條代管單位應對生豬儲備承儲企業的輪換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每半年將有關情況報送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八章動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動用生豬儲備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省或者省內部分地區肉類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形。
第三十條代管單位根據省生豬儲備動用方案,組織承儲企業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三十一條代管單位和有關承儲企業必須認真執行生豬儲備動用方案,并將執行情況報省商務廳、財政廳。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生豬儲備動用方案。
第九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二條質檢單位應在收到省商務廳委托檢驗通知后,按有關規定在每輪儲備結束前完成公證檢驗。
第三十三條質檢單位應向承儲企業出具檢驗報告書;同時,將生豬儲備公證檢驗結果報告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必要時,省商務廳組織有關人員對生豬儲備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如對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檢驗報告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省商務廳反映;省商務廳視情況決定是否復檢,如需復檢,由省商務廳委托比原質檢單位具有更高資質等級的質檢單位實施;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果一致的,則復檢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均由提出異議的承儲企業承擔;復檢結果與檢驗結果不一致的,復檢所發生的費用由原質檢單位承擔。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省商務廳要建立生豬儲備監測系統,對承儲企業的基本情況、生豬儲備動態信息等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建立生豬儲備月份統計報表制度。代管單位在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編制《省級生豬儲備進銷月份統計報表》,及時報送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三十七條省商務廳、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責,對生豬儲備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代管單位應對承儲企業執行儲備計劃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及時報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三十九條承儲企業對省商務廳、財政廳、代管單位的監管檢查,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一章罰則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一條代管單位和質檢單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省商務廳、財政廳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發其管理費和公證檢驗費補貼,直至取消代管和公證檢驗單位資格。
第四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省商務廳、財政廳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的儲備任務,直至取消其生豬儲備資質。違法違紀所得由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收繳。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財政廳制定相應配套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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