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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算法一直與我國的財稅體制改革相伴而生。圍繞國庫管理權,財政部曾致函中編辦;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國庫局局長劉貴生曾公開表態,闡述各自理由。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科學權利體系等改革目標,新預算法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逐步調整、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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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法修改與財稅體制改革“合拍” 專家稱仍存問題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4-09-02 08:34

      8月31日,歷經三屆全國人大雕琢,新預算法終出臺。

      預算法一直與我國的財稅體制改革相伴而生。20年前,預算法頒布后,分稅制改革啟動;20年后,新預算法審議通過時,新一輪財稅改革頂層設計方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也將于近日發布。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韋森、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等專家普遍認為,預算法修改后解決了原預算法存在的一系列原則性問題,將開啟財稅體制改革的新格局,但仍有問題待解。

      博弈修法主導權糾結近十年

      原預算法1994年頒布后,1997年全國人大就提出修改動議,直到2004年,修法才正式啟動。但啟動修法后,修法主導權與國庫管理權這兩個問題,糾結了近十年。

      復旦經濟學院教授韋森參與過相關修法專家座談會。他曾如此形容修法主導權博弈,“人大想給財政部戴‘緊箍咒’,財政部要‘量寬松衣服’”。

      據其回憶,2006年,由人大主導起草的第一個草案,就曾向相關部門、機構征求意見。但該草案因部分分歧沒有通過,修法隨之擱置。

      2009年,修法再次啟動,但起草單位變成了兩家,“先由全國人大預工委和財政部分別起草一份草案,最后再‘拼出’一個雙方認可初稿。”韋森說。2010年二審時,初稿公開征集意見,公眾質疑焦點之一是部門立法痕跡,寫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字樣的“授權立法”條款達15條。

      國庫管理權的博弈,同樣激烈。原預算法確定的是“央行經理制”,“中央國庫業務由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但二審稿、三審稿都刪除了這個條款,改為“國庫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圍繞國庫管理權,財政部曾致函中編辦;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國庫局局長劉貴生曾公開表態,闡述各自理由。財政部認為“央行經理制”應改為“代理制”,否則有職能重疊、越位現象;央行則強調,央行經理國庫才能體現出職責分離和權力制衡。

      兩大問題爭議難解,同時原預算法與財稅體制的沖突越演越烈。例如原預算法嚴禁地方政府舉債,但多地政府利用平臺公司暗箱發債。且草案立法宗旨一直是“健全國家對預算管理”,停留在“管理法”層面。

      突圍國庫管理權四審塵埃落定

      上述修法“僵局”,今年4月三審時徹底改觀。

      首先是修法主導權的變化。受訪專家們注意到,當時做修法報告的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而此前的一審、二審,都是財政部官員。立法宗旨也從此前的“管理法”,轉向“控權法”,明確制定預算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加強對預算管理和監督”。

      立法宗旨的改變,帶來了三審稿的若干重大修改:明確“四本賬”定義,確定全口徑預算體系;地方債開閘;“三公經費”、政府采購等全部納入預算公開范圍;強化人大預算審查權等。

      而此前備受爭議的國庫管理權問題也在8月塵埃落定:四審稿恢復了“央行經理制”制度設計。并細化了三審稿中的若干重大突破點,如強化地方債“防火墻”,限制地方債的資金用途;深化人大審查監督權,規定初步審查時,將人大專委會等機構的初步審查意見印發給人大代表等。

      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四審稿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尹中卿評價說,“(四審稿)比較好地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比較好地與中央剛剛批準的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進行了協調,比較好地回應了社會關切”。

      受訪專家認為,本次預算法大修之所以前九年蹉跎、最近提速,主要原因在于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公開透明預算制度”、“全口徑預算”等預算改革方向,同時提出要推進財稅體制改革。而原預算法中關于地方債、轉移支付等方面的規定,與目前財稅體制脫節,更對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構成障礙,因此,現實要求修法提速。

      方向新預算法仍需繼續完善

      原預算法實施不久,就暴露出滯后于財稅體制改革進程、無法滿足改革需求的問題。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啟動在即,新預算法對改革會起到多大的帶動作用?能否有效控制改革中的風險?

      “誠然,新預算法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施正文對新京報記者說,新預算法雖然恢復了央行國庫經理制,但仍允許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存在,沒有明確提出“兩個直達”,所有公款從繳款人賬戶直達國庫單一賬戶,所有公款從國庫單一賬戶直達供應商或收款人賬戶,財政專戶的存在,就為“小金庫”留下了隱患。

      預算法修改后大幅度強化了人大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權,“但最需要的是做實、做強預算的初審機構,所以業內一直在呼吁成立預算委員會”,他說,“還有表決。現在人大審查預算都是‘一攬子表決’。如果能分項表決,比如對預算草案中的科技投向不滿,或者對教育投向不滿,那么就單獨對這一項投出否決票,不影響整個預算草案,這樣更有利于發揮人大的預算審查監督作用”。

      但他同時強調,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一輪修法就解決所有問題。被稱為“經濟憲法”、“亞憲法”的預算法,協調的是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修法過程更為復雜,“新預算法解決了全口徑預算、公開透明預算體系、立法宗旨等原則性、關鍵性問題,就目前國情而言,新預算法已能滿足財稅體制改革要求。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科學權利體系等改革目標,新預算法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逐步調整、逐步完善”。

    [來源:新京報] [作者:] [編輯:覃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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