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3日消息(通訊員羅鳳靈 詹凌梅 記者伍鳳妹)23日,記者從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公開宣判一起涉外走私案,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一審判處中國臺灣男子郭某有期徒刑5年、緬甸籍男子覺某登有期徒刑3年、緬甸籍男子覺某維有期徒刑2年6個月、河南男子張某有期徒刑2年,并對四人各處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
據了解,郭某、覺某登和覺某維、張某受雇他人,從越南走私凍肉470.48噸到海南,該批凍肉均未經檢驗檢疫,屬我國禁止進口的疫區動物制品,具有高度現實危險性,一旦流入海南市場,將造成重大食品安全衛生風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宣判現場。(閆建勛 攝)
2020年10月25日,在一艘外籍貨船上擔任管事的郭某、擔任大副的覺某登、擔任二副的覺某維、擔任輪機長的張某,以及其他船員,根據該貨船中國臺灣老板李某(另案處理)的指示,駕駛貨船經中國瓊州海峽前往越南海防港。該船于10月29日到達越南海防港,裝載了豬腳、牛肉、牛腸三類凍品后,于11月17日12時許向中國海南省方向行駛。11月18日15時許,該船在我國領海航行至海南省三亞市西瑁洲西南約9海里處海域時,被海南省儋州海警局查獲,儋州海警局依法扣押了該船所載的無合法證明的凍品。經稱重,該批凍品分別為凍豬腳336.8噸、凍牛肉130.54噸、凍牛腸3.14噸,共計470.48噸,均屬我國禁止進口的疫區動物制品。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郭某、覺某登、覺某維、張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法規,在我國領海內運輸來自境外疫區的動物制品470.48噸,情節嚴重,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作為船上的管事,直接聽從中國臺灣老板的指揮,負責與老板溝通傳達指令及安排船員工作,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覺某登、覺某維、張某聽從郭某的指示,負責開船、裝卸貨、維修機器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鑒于四人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覺某登、覺某維、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三人減輕處罰;對郭某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院對涉案貨船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扣押的動物制品依法銷毀。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四規定,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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