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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男子入室盜竊殺死10歲兒童一審被判死刑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1-06-24 21:01



    陳某貴

      海口網6月24日消息??6月24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批涉毒案件和社會影響極壞的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兩人因運輸、走私毒品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一人因入室盜竊并殺害一名10歲的未成年人,被一審判處死刑。


       李某博

      開小車運輸毒品因肇事被抓一審獲刑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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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15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陳某貴在海口市某處向毒販潘某芳(另案處理)購買一批毒品。當晚陳某貴駕駛小轎車準備將該批毒品運回澄邁縣,22時25分許行至海口市某路段時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民警當場繳獲該批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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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鑒定,白色粉末狀固體海洛因共重1891.1815克,其中四包分別重153.2克、278.2克、627.9克、829.1克的海洛因;無色透明狀液體海洛因2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藥丸凈重12.627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藥丸凈重4.6638克;含曲馬多、喘定、氯羥安定成分的藥丸凈重1.150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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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貴無視國法,駕車運輸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陳某貴在運輸毒品的過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沒有到達運輸的目的地,屬犯罪未遂,且其有立功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處罰。認定被告人陳錦貴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趙某作

      幫助外籍人員走私毒品被海關攔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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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12日23時許,F(xiàn)rank(另案處理)在廣東省廣州市以3000美元為報酬,要求被告人李某博攜帶毒品進入中國境內,李某博予以應允。Frank支付給李文博3800元人民幣和600美元作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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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10月16日2時許,李某博從廣州市乘坐飛機到達馬來西亞吉隆坡市。當日,李某博購買了一張馬來西亞手機卡,并通過該手機卡與Joe(另案處理)取得聯(lián)系。10月19日零時許,Joe將一個黑色行李箱交給李某博,并告知其行李箱內藏有毒品。李某博將個人物品放入該行李箱作為掩飾。當日10時許,李某博攜帶該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吉隆坡市到海口市的某航班進入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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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關時李某博選擇走無申報通道,未向我國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口美蘭機場海關人員在檢查時,當場從其攜帶的行李箱內查獲毒品疑似物一包,檢出海洛因成分,凈重994.8克。


       黃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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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博無視法律,違反我國對毒品的管制規(guī)定,將毒品海洛因從境外非法走私進入我國境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李文博走私毒品數量大,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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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李文博受他人雇請將毒品海洛因從馬來西亞吉隆坡攜帶到中國,在整個走私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李某博被抓獲后,如實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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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李某博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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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販賣運輸毒品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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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的某天,趙某作在海口市南大橋旁某賓館以每粒65元的價格將10粒麻古賣給吸毒人員曾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2009年11月上旬某晚,趙某作在海口市南海大道某地以每粒65元的價格將10粒麻古賣給吸毒人員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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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期間的某天,趙某作在海口市南大橋旁某賓館以每粒65元的價格將10粒麻古賣給吸毒人員曾某某、曾某、曾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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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初某天下午16時許,趙國作在海口市南大橋旁某賓館以每粒65元的價格將10粒麻古賣給吸毒人員曾某某、曾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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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4日,被告人趙某作在廣東省某某市以37000元的價格向“廣東仔”購得48克冰毒、500粒麻古并帶回海口。2月5日,趙某作在位于海口市某某旅館將9粒麻古以每粒65元的價格賣給曾某某、曾某某。當晚10時許,公安人員根據舉報在某旅館406房將曾某某、曾某某抓獲,在該商廈的四樓電梯口處將趙某作抓獲。當場從406房繳獲未吸食完的1粒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凈重0.0947克);從趙某作的住處(某旅館419房)繳獲一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凈重47.3989克)和483粒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凈重44.971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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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趙某作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


       公判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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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室盜竊并殺害10歲未成年人海口男子一審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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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8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黃某利竄至鄰居王某某位于海口市的家中實施盜竊。在盜竊過程中,正在屋內睡覺的王某(歿年10周歲)被驚醒。因怕王某喊叫驚動他人,黃某利遂抓起蓋在王侯身上被子蓋住王某頭部,并用手壓住王某的口鼻直至其不再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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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某利拿開被子后,用手壓住王某的口鼻,發(fā)覺王某鼻內有液體流出,遂用床邊的衛(wèi)生紙擦試王某面部,并用衛(wèi)生紙塞住王某的鼻孔,使王某因紙質異物堵塞肺門支氣管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發(fā)覺王某死亡后,為了掩飾其罪行,黃某利將王某的尸體拋棄到龍井村邊的某處,造成王某溺水身亡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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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利無視國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黃某利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黃某利隨意闖入他人家中,無故殺害年僅10歲的兒童,手段極其殘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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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黃某利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參照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支隊確定的基本數據計算,應賠償死亡賠償金94880元、喪葬費12467元,合計107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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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黃某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文經濟損失人民幣107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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