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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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博無視法律,違反我國對毒品的管制規定,將毒品海洛因從境外非法走私進入我國境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李文博走私毒品數量大,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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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李文博受他人雇請將毒品海洛因從馬來西亞吉隆坡攜帶到中國,在整個走私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李某博被抓獲后,如實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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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李某博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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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運輸毒品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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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的某天,趙某作在海口市南大橋旁某賓館以每粒65元的價格將10粒麻古賣給吸毒人員曾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2009年11月上旬某晚,趙某作在海口市南海大道某地以每粒65元的價格將10粒麻古賣給吸毒人員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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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期間的某天,趙某作在海口市南大橋旁某賓館以每粒65元的價格將10粒麻古賣給吸毒人員曾某某、曾某、曾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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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初某天下午16時許,趙國作在海口市南大橋旁某賓館以每粒65元的價格將10粒麻古賣給吸毒人員曾某某、曾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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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4日,被告人趙某作在廣東省某某市以37000元的價格向“廣東仔”購得48克冰毒、500粒麻古并帶回海口。2月5日,趙某作在位于海口市某某旅館將9粒麻古以每粒65元的價格賣給曾某某、曾某某。當晚10時許,公安人員根據舉報在某旅館406房將曾某某、曾某某抓獲,在該商廈的四樓電梯口處將趙某作抓獲。當場從406房繳獲未吸食完的1粒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凈重0.0947克);從趙某作的住處(某旅館419房)繳獲一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凈重47.3989克)和483粒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凈重44.971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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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趙某作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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