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博
開小車運輸毒品因肇事被抓一審獲刑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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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5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陳某貴在海口市某處向毒販潘某芳(另案處理)購買一批毒品。當晚陳某貴駕駛小轎車準備將該批毒品運回澄邁縣,22時25分許行至海口市某路段時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民警當場繳獲該批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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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白色粉末狀固體海洛因共重1891.1815克,其中四包分別重153.2克、278.2克、627.9克、829.1克的海洛因;無色透明狀液體海洛因2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藥丸凈重12.627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藥丸凈重4.6638克;含曲馬多、喘定、氯羥安定成分的藥丸凈重1.150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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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貴無視國法,駕車運輸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陳某貴在運輸毒品的過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沒有到達運輸的目的地,屬犯罪未遂,且其有立功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認定被告人陳錦貴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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