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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該何去何從?
倒閉后遺癥一直困擾著當地各級政府,這也讓鹽城市政府對合作社的發展從“大力提倡”變為“格外謹慎”。
風口浪尖之上,2013年,鹽城市委農辦下發文件,全面叫停新審批和登記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對于已有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鹽城市則要求進一步規范,一方面清退不合格的合作社;另一方面,壓縮合作社股金和互助金的規模,一般的不允許超過2000萬元。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戶微型創業發展好、小額短期融資需求量大的鄉鎮,可以控制在5000萬以下。
鹽城市政府“三令五申”,要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服務的對象必須是農業和農戶,嚴禁跨區域、對非社員開展吸、貸業務,政府鼓勵小額和短期貸款,要求單筆投放規模一般控制在5萬元以下,特殊情況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作為“鹽城模式”的開創者,近兩年來,鹽城市各級政府不少精力被合作社倒閉后遺癥所牽扯。相比于最開始的大力提倡,“倒閉風波”后,鹽城市政府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發展顯得格外謹慎。
但據江蘇省農業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14年8月發表的調查報告:鹽城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有效地促進了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業規模化產業水平明顯提升,農民創業得到有力支持。
鹽都區尚莊鎮番茄種植大戶劉利、劉兆宏等加入資金合作社后,累計向合作社借款17萬元實行大棚種植,每畝獲利1萬多元。為了收購當地農戶編織的草簾,阜寧縣碩集鎮夏國明先后4次順利從合作社融資,500多農戶因此年人均增收3000多元。
與之相佐證,東臺市安豐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去年披露,該社運營6年下來,在當地累計投放6億元,支持了2000多戶農民成功創業致富,4000多戶成員從中獲益。
一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股東不無憂心地告訴記者,“倒閉風波”之后,地方政府再無動力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鹽城一農辦工作人員坦承,制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的因素很多,最突出的問題是,它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確,鹽城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采取的是農業部門審核,在民政部門按“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登記。但是,按照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兩者嚴重沖突。
他希望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作為一個新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能夠得到國家相關部門至少是省級層面的確認,以制定出完善監管辦法,明確監管主體,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更好地服務“三農”,但這些都不是一個地級市委、市政府能夠解決的。
“快10年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生存和發展仍然舉步維艱,這項改革措施難以落實到位。”江蘇省農業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認為,引導農民發展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是2006年后黨中央一貫倡導的農村金融改革重要舉措,但“上面放,下面望,中間一個頂門杠”現象仍然存在——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初期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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